2009年1月31日星期六

“蒙古衙门”与“理藩院”

在清初崇德元年(西元1636年),皇太极创立理藩院的前身“蒙古衙门”,因蒙古部落联合满清联合执政,故将“蒙古衙门”定改为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负责处理对蒙古的事务。在三年后,将蒙古衙门正式改为理藩院。随着帝国疆土日渐扩张,理藩院成为管理蒙古、西藏青海新疆以及西南土司等各个少数民族事务的行政机关,并兼理对俄罗斯帝国的事务。在顺治元年(西元1644年),顺治将藩院长官‘承政’改名为‘尚书’,副长官‘参政’易名为‘侍郎’,助理‘副理事官’为‘员外郎’,并在随后的顺治十六年(西元1659年),让理藩院尚书、侍郎兼任礼部的官衔,将‘理藩院尚书’定为‘礼部尚书衔掌理藩院事’,将‘参政’改名作‘礼部侍郎衔协理理藩院事’。在顺治十八年(西元1661年),顺治皇帝认为理藩院管理整个外藩事务,责任重大,附属于礼部不合适,便下谕此后理藩院官员不用兼礼部官衔,理藩院各长官又复称理藩院尚书和理藩院侍郎,顺治同时也规定理藩院官制与六部看齐,并授权理藩院尚书可参与中枢议政。

理藩院的首长为尚书,名额一人,由满人出任,官阶从一品,统理院内一切事务;副首长是侍郎三人,其中左右侍郎二人由满人出任,蒙古侍郎一人由蒙古贝勒之中选贤出任,官阶从二品郎中十二人,由宗室一人、满族三人、蒙古八人所组成,官阶正五品,分掌院内各司事务,是处理各项庶务的中级官员;员外郎三十六人,由宗室一人,满族十人、蒙古族廿五人组成,官阶从五品,一般为闲职;堂主事六人,由满族二人、蒙古三人,汉族一人;校正汉文官二人,皆由汉人出任,作翻译工作;司务两人,满族蒙古族各一人;各司主事十人,分别由两个满族官及八个蒙古族官组成;银库司官、司库、司使合共五人,全由满员出任;笔帖式九十五人,分别为满族官三十四个、蒙古官五十五人、汉族官六人,负责翻译奏章、文书抄写、检查奏章满汉蒙三文之间的校注。全院共设官一百七十二人,另有吏一百四十七人协助院务。
理藩院分司六个,分掌不同事项,四个司分掌外蒙古新疆蒙古族、青海西藏(即所谓‘外扎萨克’)及内蒙古(即所谓‘内扎萨克’)的内部行政及对朝廷关系事务、一个掌管新疆回部及西南土司各部、最后一个司主理各外藩司法事宜。
旗籍清吏司:掌管内扎萨克所属24个部落49个旗的划定疆界、封爵、内部会盟、驿递、军旅等内部行政事务。设满族郎中1人、蒙古族郎中2人、宗室员外郎1人、满族员外郎1人,蒙古族员外郎2人,满族主事1人,满族笔帖式5人,蒙古族笔帖式10人,经承2人,帖写书吏2人。
典属清吏司:掌管外扎萨克划定疆界、封爵、内部会盟、驿递、军旅、蒙藏各地喇嘛事宜、察哈尔各族牧民事宜、少数民族地区贸易等内部行政事务及俄商来恰克图贸易等事宜。设满族郎中1人、蒙古族郎中1人、满族员外郎2人,蒙古族员外郎6人,满族主事1人,蒙古族主事1人,满族笔帖式4人,蒙古族笔帖式6人,经承1人,帖写书吏2人。
王会清吏司:掌管内扎萨克所属24个部落49个旗王公的朝贡、俸禄、赏赐等对朝廷关系事务。设满族郎中1人、蒙古族郎中2人、满族员外郎2人,蒙古族员外郎3人,蒙古族主事3人,满族笔帖式3人,蒙古族笔帖式8人,经承2人,帖写书吏1人。
柔远清吏司:掌管外扎萨克王公及蒙藏各地喇嘛的朝贡、俸禄、赏赐等对朝廷关系事务。设宗室郎中1人、满族员外郎2人,蒙古族员外郎7人,蒙古族主事1人,满族笔帖式2人,蒙古族笔帖式9人,经承2人。
徕远清吏司:在乾隆二十六年(西元1761年)设立,掌管回部扎萨克及四川土司之政令及对回部的赏赐、封衔等事宜。在设蒙古族郎中1人、满族员外郎1人,蒙古族员外郎4人,蒙古族主事2人,满族笔帖式3人,蒙古族笔帖式5人,经承2人。
理刑清吏司:分掌外藩各部的刑罚事件,如修订惩治外藩的法律。而理藩院驻扎各外藩的司员,会参加审理关符外藩的案件及判决。判决是遣罪(发配犯人流徙边远地方)以上者,均需汇报理藩院总部以及会同刑部三法司覆审及执行。设蒙古族郎中2人、满族员外郎2人,蒙古族员外郎4人,蒙古族主事1人,满族笔帖式2人,蒙古族笔帖式5人,经承1人。
理藩院尚管辖内馆、外馆、蒙古学、唐古特学、托忒学、俄罗斯学、木兰围场(清代皇家猎苑)、总管驻京喇嘛印务处(负责管理北京,东、西陵,热河,五台山等各喇嘛寺院的工作)、则例馆(处理部门内的法律条文、定例、办事程序、文案)等机构,以及派出司员笔帖式作为中央朝廷在外藩的驻官,处理外藩事务,定期轮换。

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 )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后,兼办对俄外交事务的作用被总理衙门接管。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清末新政实行行政改革期间,改名为理藩部,由寿耆出任尚书,清亡后帝国改组作统一的共和国,中古式的外藩概念及封贡体系己不合时宜,在五族共和的理念下,各外藩变成了现代民族国家中华民国的一部分,理藩部再无存在的必要,遂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