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7日星期六

亞洲人權憲章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七日,發表於南韓光州)

前言

長久以來,特別是在殖民地時期,亞洲人民的權利和自由遭受粗暴踐踏。時至今日,大部份亞洲人民依然被剝削和壓迫,很多社會因為仇恨和不能容納異己而四分五裂。亞洲人民日益明白到,唯有當所有人及群體之平等和不可剝奪的權利獲得認可及保障時,和平與尊嚴才能得到落實。他們決定通過爭取人權和自由,確保自己及後世能得到和平與正義。為此,亞洲人民通過本憲章以確認對生活在和平和尊嚴中的渴望。

憲章背景

1.1 亞洲人民爭取人權自由的運動具有深遠的歷史根源,從亞洲人民對抗民間社會中的壓迫、殖民主義的政治迫害、以及其後爭取建立或恢復民主政制的鬥爭之中表露出來。現在比任何時候更需要重申人權的價值,亞洲正經歷急速轉變,影響著亞洲的社會結構、政治制度及經濟體系。傳統的價值及監管這些變化的政府機構和經濟組織,均受到各種新的發展模式和科技所威脅。

1.2 經濟全球化及市場化正在改變私人和公共領域、國家和國際社會之間的平衡,促使貧窮及弱勢人士的困境惡化,並且危害到人類生命中很多有價值的東西。科技導致非人化,市場以物質為導向,社群正在解體。人越來越沒法控制自己的生活和環境,許多社群被逐離家鄉,得不到任何保障。工人被嚴重剝削,工資往往不能滿足基本的生存需要,偏低的工作安全標準更無時無刻地危害工人的生命。即使是最起碼的勞工權利和法律亦很少執行。

1.3 亞洲的發展充滿矛盾。社會中部份人的生活日益富裕,貧窮問題郤仍然非常廣泛,而且情況日益惡化。大多數人的健康、營養和教育情況都十分惡劣,他們被剝奪了人類生命應有的尊嚴。與此同時,亞洲是全球購買武器最多的地區,寶貴的資源被浪費在購置軍備。我們的政府宣稱追求發展是為了提高生產及增進社會福祉,然而,我們的自然資源卻被不負責任地肆意破壞,環境持續惡化,對人的生活素質造成無可估計的損害,興建哥爾夫球場反而比照顧貧窮及弱勢人士的需要更為重要。

1.4 數十年來,由於極端的民族主義、扭曲的意識形態、種族分歧及宗教的原教旨主義,使到亞洲一直受到不同形式的衝突和暴力所蹂躪。這些暴力來自國家及民間社會中各個階層。對廣大群眾而言,人身、財產和社群的安全均得不到保障,社群遭大批強迫遷徙,難民數目不斷增加。

1.5 很多政府獨攬大權,制訂壓制人民權利和自由的法律,並與外國公司和集團勾結,掠奪國家資源。貪污和裙帶關係的情況非常猖獗,無論在公共或私人領域,擁有權力的人少有向公眾負責。在許多國家,獨裁主義已被提升為國家的意識形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被任意剝奪,人權自由等價值被指斥為不合於亞洲宗教和文化傳統的外來觀念。一些政府還鼓吹所謂“亞洲價值”的謬誤理論,作為掩飾他們獨裁主義的幌子。難怪在全球之中,亞洲是唯一一個主要地區還沒有保障人權自由的地區性官方憲章及相關機制。

1.6 相對於許多亞洲政府對人權的漠視,人民已日漸意識到權利和自由的重要。他們明白到貧窮和缺乏政治力量,與他們的權利自由被剝奪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他們相信政治和經濟制度必須在保障人權自由的架構中運作,這樣才能確保經濟的正義、政治的參與、負責的權力及社會的和平。現在有很多社會運動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和自由而奮鬥。

1.7 我們投身於爭取人權的運動並不是基於某些抽象的意識形態。我們相信尊重人權是一個公平的、人道的、充滿關懷的社會之根基。一個尊重人權的制度,其大前提是相信人人生而平等,並有權活得有尊嚴。我們有權通過參與制訂政策和管理國家來決定自己的命運。這樣的制度讓我們可以發展和享有自己的文化,發揮我們的藝術意念。它尊重多元化,確認我們對後世和環境的責任,並建立標準以評定各樣制度和政策的價值和合法性。

基本原則

2.1 從具体權利及保護這些權利的制度和程序之中,我們可以引申出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是維護人權的基礎,承認及實踐這些原則能促進人權的享有。我們相信以下的原則,給公共政策的制訂提供了一個促進人權的參照框架。

人權的普世性和不可分割性

2.2 我們贊同《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他保護人權自由的國際文件。我們相信人權是普世的,只要是生而為人便有資格享有。雖然文化傳統影響一個社會如何組織內部的各種關係,但是這無損人權的普世性。人權主要涉及公民和國家的關係,以及個人和群體固有的尊嚴。我們相信人權自由是不可分割的,有些人認為可以借其他權利的名義壓抑另一些權利,這是一種謬誤。人在社會、文化、經濟方面有各樣需要和渴求,它們是互相依賴的,不能夠被割裂或分隔。公民、政治、文化的權利,除非人獲得經濟資源去行使這些權利,否則它們便沒有多大意義。同樣地,如果沒有政治自由,沒有機會發展和表達個性,沒有機會參與文化和其他方面的討論,物質財富的追求和獲取最終也是徒然的。

2.3 儘管人權是普世和不可分割的,人權的享有和落實取決於社會、經濟和文化處境。人權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行動和政策的根基,我們必須脫離對人權的抽象陳述,仔細審視人權受到嚴重侵犯的群體的情況,,把人權在亞洲的具體處境中體現出來。只有把人權及其實踐與亞洲的特殊境況連結起來,人權的享有才能得到落實。唯有這樣,亞洲才能對世界保障人權的運動作出貢獻。

2.4 即使在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廣泛的貧窮問題也是人權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貧窮剝奪了無數個人、家庭以致社群的人權,並且導致賣淫、利用童工、使人為奴、販賣人體器官、殘害身體以便行乞等行為。貧窮使人不能過有尊嚴的生活,亞洲國家的發展政策必須以消除貧窮為目標,推行更公平的發展政策。

保障人權的責任

2.5 國際社會及各個國家都有責任保障人權。國際社會已就落實人權的規範和制度達成協議。亞洲人民支持這些保障人權的國際措施。國家主權不可以作為逃避或漠視這些國際規範和制度的藉口,只有當一個國家全面保障其公民的權利時,國家主權的伸張才能被視為正當的。

2.6 另一方面,不能將保障人權的國際責任當作借口,藉此選擇性地懲戒或懲罰某些國家,或用以偏袒某一組權利而壓抑其它權利。侵犯人權的一些根本原因是全球經濟和政治秩序的不公平,故此,全球秩序的徹底改革和民主化是全球人民能夠享有人權的必要條件。基於人權的普世性和公平原則,國際社會有責任促進全球人類的社會和經濟福祉,因此有義務確保全球的資源和發展機會得到更公平的分配。

2.7 促進人權是國家的首要責任。各國和人民均享有公平的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發展等權利,這些權利不容為各種全球化過程所否定。國家必須建立開放的政治制度,確認不同群體的權利和義務,使到個人和社群之間的利益能夠取得平衡。民主和負責任的政府是促進和保障人權的關鍵。

2.8 全球化過程削弱了國際社會和各個國家在促進和保障人權方面的能力,國家控制經濟和社會政策的權力及活動日漸轉移至商業集團。國家愈來愈受制於金融及其它商業集團,被要脅執行狹窄短視的經濟政策,這些政策旨在增加少數人的財富,卻對普羅大眾造成巨大的傷害。商業集團必須對多不勝數的侵犯人權事件負上責任,特別是對工人、婦女及原住民權利的侵犯。因此有必要監管商業集團對侵犯人權的行為負責,以增強保障人權的制度。

可持續發展與環境保護

2.9 經濟發展必須具有可持續性。我們必須保護環境免受商業集團的貪婪和掠奪所破壞,以確保人民的生活素質不會在國民生產總值上升的同時而下降。科技必須以解放而不是奴役人類為目標。自然資源的運用,必須符合我們對後世的義務,切勿忘記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看守者,也不要忘記這些資源是屬於全人類的,因此,我們負有共同的責任,確保有責任地、公平和公正地運用自然資源。

權利

3.1 我們支持各國際文件所載的所有權利,因此無須在此重述。我們認為需要從一個整體的角度理解這些權利,並且通過更廣闊的概念去爭取每個人的權利,這信念是以下各部份的基礎。

生命權利

3.2 在所有權利之中,首要是生命權利,從中再衍生其他權利和自由。生命權利不單包含生理或動物性的生存,而是包括有權發展個人的天賦和身體各部份的能力,使人能享受生命。從生命權利可引申出以下的權利:活得有人性尊嚴的權利、謀生的權利、住屋的權利、接受教育的權利、以及享有清潔和健康環境的權利,因為沒有這些權利便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或享有生命權利。同時,國家必須竭盡所能,提供清潔健康的環境及有足夠防禦性和療效的醫療設施,以防止嬰兒夭折,減低營養不良和傳染病,提高平均壽命。國家還需提供免費強制的基本教育。

3.3 然而,在許多亞洲地方,戰爭、種族衝突、文化和宗教迫害、政治腐敗、環境污染、強迫失蹤、酷刑、國家及私人領域的恐怖主義、對婦女的暴力及其他大規模的暴力行為仍然不斷殘害人民,釀成數以千萬計無辜人命的損失。

3.4 為了確保生命權利,必須禁止在個人、社會、國家、國際生活中的各個環節鼓吹戰爭或種族衝突,或煽動仇恨和暴力。

3.5 國家有責任全面調查有關酷刑、強迫失蹤、拘留期間死亡、強姦及性虐待等案件,並將犯案者繩之以法。

3.6 不得任意剝奪人的生命。國家必須採取措施,除了防止及懲罰剝奪人生命的罪行和恐怖行為外,還要防止國家保安部隊進行強迫失蹤及殺害人民的暴行。法律必須嚴格限制在哪些情況下,國家機關或官員才可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權利。

3.7 所有國家必須廢除死刑。在仍有死刑的國家,也應只能在罕有的情況下對極嚴重的罪行施以死刑。施行死刑前,必須確保受刑的人在一個獨立公正的法庭面前接受公平審判,並給予充足機會選任法律代理人和足夠時間準備辯護,審判要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受刑的人還要有權向更高級的法庭要求覆核判決。死刑的執行絕不可公開進行或以任何其它形式在公眾面前展視。

和平權利

4.1 所有人均擁有和平生活的權利,以便充份發揮其潛能,不論是身體、知識、道德及精神上的潛能,而不會成為任何形式的暴力的對象。亞洲人民已飽受戰爭和國內衝突帶來的悲苦所折磨,它們造成無數的人命傷亡、身體殘缺、人向國內外流徙、家庭分離、以及否定了人對文明及和平生活的渴望。許多國家和民間社會已嚴重軍事化,所有紛爭以武力解決,平民百姓面對著國家或私人武力的威脅恫嚇,根本毫無保障。

4.2 國家維持法律和秩序的任務必須根據國際社會訂立的標準,包括人道法,在嚴格限制使用武力的情況下執行。個人和群體均應受到保障,免於各種形式的國家暴力,包括警察和軍隊施行的暴力。

4.3 和平生活的權利要求國家、企業和民間社會不論在政治、經濟或社會活動中都尊重所有人民的安全,特別是那些弱勢群體的安全。還有必須確保人民享有安全的自然環境,以及能滿足他們的需要和渴求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條件,而不用訴諸壓迫、剝削、暴力等手段,以及損害社會中任何有價值的東西。

4.4 在對抗法西斯主義的侵略、殖民主義及後殖民主義的鬥爭中,亞洲國家擔當了重要的角色,為人民創造和平生活的條件。他們合理地強調國家完整和不受霸權干預的重要。然而,現在不應以國家完整或不受外國支配為借口,剝奪人民個人安全及和平生活的權利,也不可藉口吸引外資來壓制人民的權利,更不應藉此拒絕向國際社會透露民眾個人安全的情況。只有在各國有責任向國際社會作出交代的情況下,才能保證人民和平生活的權利。

4.5 由國家組成的國際社會已深深地牽涉入亞洲區內的戰爭和內部衝突,外國利用一些亞洲代理人發動戰爭,並給國內衝突中的組織和政府提供武器,從售買軍火之中賺取巨額利潤。龐大的公帑被用來購買軍備,阻礙了推行造福國家人民的發展計劃。軍事基地及其他相關設施(許多設施均屬於外國勢力)威脅到附近居民的社會和人身安全。

民主權利

5.1 殖民主義及近代的發展顯著改變了亞洲政治社會的性質。傳統的問責制度、公眾對國家事務的參與、以及公民與政府的關係已徹底地改變。政府的權力變得更為廣泛強大,公民則淪為臣屬。獨立後,殖民主義的法律及獨裁主義的習性和管理模式仍繼續存在,國家成為貪污、迫害人民的禍首。因此,國家的民主化和人道化是人權受到尊重和保障的先決條件。

5.2 國家聲稱其首要任務是要進行發展和為人民謀幸福,因此,國家應是合乎人道和開放,並向人民負責。尊重人權的制度必定是個寬容而多元化的制度,人民可自由地發表意見及尋求說服別人,少數群體的權利受到保障。人民藉著選舉及在其他決策和實施過程中參與公共事務,並免於遭遇種族、宗教或性別歧視。

文化身份權利和良心自由

6.1 生命權利不但關乎物質條件,還涉及精神道德條件,這些條件使人能追求有意義的生活。存在的意義並不單取決於個人,而是建基於個人與其他人共同生活的經驗。亞洲的傳統思想重視共同的文化身份,文化身份有助個人和社群應付經濟和社會變遷帶來的壓力,並在急速轉變的環境中給生命賦予意義,也是尊嚴和安全感的來源。正如其他地區的情況,亞洲也有許多弱勢社群的文化受到威脅或嘲弄,亞洲人民和政府必須尊重不同社群的文化和傳統。

6.2 亞洲文化身份的多元性沒有抵觸人權的普世性,反而這些對於人類尊嚴的多種文化表達方式,豐富了普遍人權規範的內容。然而,亞洲人民必須消除文化中與人權普世原則相互矛盾的部份,我們必須超越傳統家庭觀念中的父權主義,在我們各種文化傳統中恢復家庭規範的多元性,以保障婦女的人權。我們必須勇於重新詮釋宗教信仰中違反兩性平等的地方,並且消除由於種姓、種族起源、職業、出生地點及其他原因導致的歧視,還要促進各個文化中所有倡導彼此寬容、互相支持的價值觀念。此外,我們必須停止為了集體或當權者而犧牲個人的行為,從而重建我們社群和國民的團結。

6.3 在亞洲,宗教和良心自由尤其重要。大部份亞洲人民篤信宗教,宗教是人在貧困和壓迫中取得安慰的源頭,很多人在宗教裏找到基本的身份認同。然而,宗教原教旨主義也是導致社會分裂和衝突的起因。宗教的寬容對人享有良心自由,包括改變宗教信仰的自由,都是十分重要的。

發展和社會正義的權利

7.1 每個人都有權滿足其基本生活的需求,以及得到保障免受虐待和剝削。我們皆有權學習讀書寫字,並獲得知識、食物、清潔食水、住屋和醫療設施,以享有健康的生活。所有個人和人類群體均有權分享科技進步和全球經濟發展的益處。

7.2 不論是對個人還是國家而言,發展的意義並不單指經濟發展,而是全面發揮人類的個別潛能。因此,我們應享有藝術自由和言論自由,並有權培養個人文化和精神方面的能力。發展的權利也包括人人有權參與國家和社會的事務。發展意味各國有權決定自己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政策,免受霸權的壓力及影響。

弱勢群體的權利

8.1 亞洲國家必須在上述有關人權的一般架構內制訂及實施公共政策。我們相信這將會為個人和群體的生活,建立一個公平、人道及確保社會公義的環境。然而,由於歷史或其他原因,一些特殊群體在社會中處於弱勢,容易受到傷害,因此需要給予他們特別保障,使其能平等和有效地享有人權。雖然我們以下將討論幾個弱勢群體的情況,但是我們認識到還有其他飽受壓迫歧視的群體,包括因國內衝突、政府政策或經濟困苦而被迫流徙,逃難到國外或國內其他地方的群體。還有,我們的國家和社會已變得較難包容少數群體和原住民,他們的基本權利不斷受到侵犯。很多社會仍然歧視男和女同性戀者,否定他們的身份,為他們帶來極大的痛苦和不幸。農民和漁民等經濟群體,飽受嚴重的剝削,由於他們的生計受到地主和資本主義企業的威脅,經常生活於恐懼之中。所有這些群體都應得到特別關懷,我們強烈要求各國和社群把改善他們的社會和經濟狀況定為最優先的目標。

婦女

9.1 在大多數亞洲社會,婦女飽受歧視和壓迫,究其原因,既有歷史因素,也有當代社會經濟制度的因素。

9.2 父權制的根源是系統性的,它的結構支配亞洲社會的所有制度、生活態度、社會規範和習俗法、宗教和其他價值,並且跨越階級、文化、種姓及種族。對婦女的壓迫有多種形式,但最明顯的是性奴役、家庭暴力、販賣婦女及強姦。此外,婦女在公共和私人領域中飽受歧視。許多亞洲社會日益軍事化,引致在武裝衝突中婦女所受到的暴力增加,包括集體強姦、強迫勞動、種族主義、綁架和強迫流徙。對於針對婦女的戰爭罪行,女性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司法公正、復康護理及賠償,因此,我們要強調有組織的強姦是一種戰爭罪行及殘害人類的罪行。

9.3 為了消除在就業和工作權利方面對婦女的歧視,婦女應享有就業機會、自由選擇職業、職業保障、平等報酬、家務工作有償等權利,並且享有健康保障及安全工作環境的權利,特別是保障婦女的生育及在懷孕期間免於擔當可能有害的工作。婦女應完全享有控制自己的性及生育健康的權利,免受歧視或壓制,並且有權獲得有關性健康、生育保健及安全生育科技的資料。

9.4 在家庭和父權制度之下,只有很少保障婦女權利的法律,而公法中也鮮有保障婦女權利的條文。因此,應採取積極的糾正措施,確保婦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參與權,包括顯著增加參與國家權力機關、商業和農業領域的婦女數目,以及提高婦女享有土地所有權的地位。在捍衛婦女的法律權利方面,增強婦女在政治、社會和經濟領域的權力是十分重要的。

兒童

10.1 兒童受到多種形式的壓迫,其中最普遍的形式包括兒童勞工、性奴役、兒童色情、販賣兒童、兒童娼妓、販買兒童器官、利用兒童販運毒品、遭受家人施以身心和性虐待、歧視兒童愛滋病帶菌者或病者、強迫兒童皈依某種宗教、軍事衝突迫使兒童流離失所、歧視、環境破壞等。越來越多兒童被迫流浪於亞洲城市的街頭,喪失來自家庭及社區的社會和經濟支援。

10.2 兒童受到傷害的情況日益嚴重,導致這種趨勢的原因包括廣泛的貧窮、兒童缺乏接受教育的渠道及農村地區的社會解體。同時,一些悠來以久的迫害依然猖獗,例如賣身為奴、利用兒童行乞或洩慾。由於對男性的偏重及割除女性性器官的習俗,女嬰被殺害的情況在亞洲的一些國家依然十分普遍。

10.3 亞洲國家照顧兒童的工作令人沮喪,連兒童起碼的生存所需及居所也未能提供。我們呼籲亞洲國家批准並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我們呼籲各個社群負責監察侵犯兒童權利的情況,並且根據他們社會的狀況促使公約能適當地執行。

不同能力的人士

11.1 傳統上,亞洲社會關心身體或精神殘障的人。然而,新的經濟組織形態所帶來的壓力,影響我們的共同價值觀念及社會結構,逐漸減低我們對這些人士的接納程度。他們在教育、就業及住屋方面都受到嚴重的歧視。由於對他們的偏見,而現行法律也沒有保障他們的特殊需要,引致他們未能享受應有的人權。他們的能力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因而被迫接受一些低薪及缺乏晉升前景的工作。法律應保障他們有尊嚴地生活的權利,包括獲得尊重和安全保障,以及有機會充份發展自己的潛能。

11.2 亞洲國家對待愛滋病帶菌者或病者的方式令人沮喪,因此更需要尊重他們的人權。他們是嚴重歧視的受害者,一個尊重人權的文明社會應要承認他們無論在活著或死去的時候都有權享有尊嚴。他們應有權獲得足夠醫療護理,並且受到保障免於偏見,歧視及迫害。

工人

12.1 高速工業化損害了亞洲社會各種傳統形式的自足經濟,並且破壞了大部份農村居民的生計。越來越多農民及其他群體被迫成為受薪工人,他們在極之惡劣的環境中工作。在不公平的勞工法例之下,大部份工人只享有很少的保障或根本得不到任何保障,他們被剝奪組織工會及進行集體談判的基本權利。他們的工資嚴重不足,工作環境惡劣和充滿危險。全球化增加對工人的壓力,因為很多亞洲國家與外國公司和國際金融機構勾結,設法減低生產成本。

12.2 其中最易受傷害的工人類別是外藉勞工。他們經常與家庭分離,在異國遭受剝削,他們既不明白當地的法律,也不敢訴諸於這些法律。他們被剝奪當地工人所享有的權利及工作條件。他們艱辛工作,卻得不到足夠的住屋保障、健康護理及法律保障。很多情況之中,外藉勞工面對種族歧視及仇外情緒的傷害,家庭傭工經常面對屈辱,甚至有時遭受性虐待。

學生

13.1 一向以來,亞洲的學生對抗殖民主義,爭取民主及社會正義。他們無畏地投身於社會改革,因而經常受到國家的暴力對待和鎮壓,成為了政府的反叛亂行動及國家安全法主要打擊的對象。學生經常被剝奪學術自由、表達自由及結社自由。

囚犯及被政治拘留人士

14.1 就違反國際公認的規範而言,鮮有像侵犯囚犯及被政治拘留人士的權利那樣嚴重。

14.2 亞洲很多地方普遍存在任意拘捕、拘留、監禁、虐待、酷刑、殘酷及不人道懲罰。被拘留者及囚犯經常被迫生活於不符合衛生的環境,缺乏足夠的食物及健康護理,不許與自己的家庭聯絡。不同類別的囚犯經常被監禁於同一監倉,無論男女及兒童都囚在一起。監倉通常過於擠迫,囚犯於拘留期間死亡的事件相當普遍。囚犯經常被剝奪得到律師協助並享有公平且迅速接受審訊等權利。

14.3 亞洲政府經常行使行政權力,不經審訊便作出拘留。她們利用國家安全法拘捕和拘留政治對手。值得注意的是,在很多亞洲國家,對言論和結社自由的行政規限拑制著人民的思想、信仰及良心等自由。

權利的實施

15.1 很多亞洲國家的憲法都包含保障人權的條文,當中不少國家還批准了一系列有關人權的國際公約。然而,這些公約所載的權利與現實的情況存在很大的差距,可悲的現實是人民的權利受到嚴重剝奪。亞洲國家必須採取緊急措施落實公民及在其中居住的人所應有的人權。

實施的原則

15.2 我們相信保障人權的制度應建基於以下的原則。

15.2a人權經常受到國家、民間社會及企業的侵犯,人權的法律保障應包括防止這些群體侵犯人權。並且必須改革這些群體,加強她們的倫理基礎和價值觀念,再三教導她們知道其對弱勢人士及被壓迫者的責任。

15.2b雖然國家負起推廣及落實人權的主要責任,但是這也是社會裏所有群體的責任。很多權利的落實,特別是有關社會及經濟的權利,政府擔當著積極的角色。同時,非政府組織扮演著一個明確而為人認可的角色,就是去提高公眾對人權的意識,制定標準,確保政府及其他群體都維護人權。此外,專業團體,例如律師和醫生,由於工作的性質,他們因而負有特殊的責任去促進人權的實施及防止權力被濫用。

15.2c由於人權在衝突中受到嚴重的侵犯,而在和平中得到增進。因此,國家及其他組織有責任去尋找和平途徑解決社會及種族的衝突,以及促進寬容及社會的和諧。基於同一理由,一個國家不應試圖支配另一個國家,而國與國之間應該和平地解決彼此的分歧。

15.2d只有在一個實踐民主及促進社會共識的環境中,人權才能得到增進。因此,所有國家及其他組織有責任在工作及處理彼此的關係的過程中,實踐民主及促進共識。

15.2e在亞洲,很多個人及群體未能夠行使他們的權利,因為受到種種壓迫性的社會習俗及慣例所限制,特別是與種姓、性別、宗教相關的習俗。因此,即時改革這些習俗及慣例對於人權的保障是必要的,而改革必須有力和堅定不移地推行。

15.2f一個合乎人道及充滿活力的民間社會是必須的,它有利於促進和保障人權和自由,確保個人在民間社會中的權利,並制衡國家機構。此外,表達自由及結社自由也是必須的,它們有利於民間社會內各種制度的建立及運作。

15.2g必須制止企業集團的剝削行為,要確保它們不再侵犯工人、消費者及公眾的權利。

加強維護人權的架構

15.3a確保一個維護人權的法律架構是至為必要的。所有國家應該將保障人權的條文包括在憲法內,並且這些條文要受到憲制性的保護,以防止通過立法修改而被侵蝕。所有國家應該批准各項國際人權公約,並根據國內及國際的標準檢討所有法例及行政慣例,目的是廢除與這些國際標準相抵觸的條文,特別是那些由殖民地時代沿用至今的法例。

15.3b提高普羅大眾、國家機構及民間社會內各組織有關人權的知識及意識;提高他們對國內及國際維護人權機制的瞭解;賦予個人及群體法律及行政手段以確保自己的權利及防止權力被濫用;鼓勵非政府組織熟識並使用國內及國際上監察和檢視人權的機制;廣泛在國內及亞洲地區傳播有關保障人權的司法及行政決定;政府、非政府組織及教育機構應合作傳播有關人權及其重要性的資訊。

15.3c無數對人權的侵犯發生在人被拘禁之際及治安人員的種種行動之中。有些時候,人權的侵犯出現於治安人員罔顧其職權範圍,或是不知道行動的命令是非法的。因此,警察、監獄人員及武裝部隊應接受有關人權規範的訓練。

執行人權的機制

15.4a司法機關是保障人權的主要手段,它有權接受侵犯人權的投訴,聽取證據,並提供補救,包括懲罰侵犯者。司法機關唯有在法律制度健全及組織良好的情況下才能發揮保障人權的功能。司法人員應該富有能力及經驗,並且願致力於維護人權、人類尊嚴及正義。司法人員應要獨立於立法及行政機關,他們的任命應由一個司法人事委員會負責,他們的任職應受到憲法的保障。司法機關的組成應要公平地反映社會不同群體的特性,包括宗教、地區、性別及社會階層。因此,司法機關及調查機關必須進行重整,國家必須採取積極措施及提供所需訓練,使到更多婦女、被剝奪權利和受到社會蔑視的群體擺脫他們在司法機關中的困境。在亞洲的傳統社會中,這些弱勢群體的人權經常受到忽視,只有以上的措施才會取得弱勢群體的信心。

15.4b法律專業應享有獨立的地位,法律援助應要提供給沒有能力負擔律師費用及無從使用法庭的人士,以保障人權。那些不適當地限制人獲取法院服務的法規應要進行改革,以提供廣泛途徑讓人獲取法院的服務。社會及福利組織應被准予代表那些沒有能力使用法院服務的個人及群體採取法律行動。

15.4c所有國家應要設立人權委員會及保障人權的專職機構,特別是保障弱勢社會成員權利的機構。這些機構可以給受害者提供便利、友善及不昂貴的途徑去伸張正義,也可以補足司法機關的角色。她們享有獨特的優點,可以幫助建立實施人權規範的標準,傳播有關人權的資訊,調查侵犯人權的指控,促進和解及調停,促使通過行政或司法途徑實施人權,她們也可以主動地或根據公眾投訴採取行動。

15.4d民間社會的機構可以通過組織人民法庭去幫助人權的實施,人民法庭可以觸動政府及公眾的良知。設立人民法庭可以顯示保障人權的責任是廣泛的,不只是國家的責任。人民法庭的運作不須局限於審判的法規,這樣將會有助於彰顯人權的道德及精神基礎。

保障人權的地區性機構

16.1 保障人權的工作應要在所有層次進行,包括地方、國家、地區及國際的層次。每一層次的機構有其特殊優點及專長。保障人權的主要責任在於國家,故此應優先增進國家保障人權的能力。

16.2 亞洲國家應要共同設立以促進及保障人權為目標的地區或局部地區性機構,並制定一個國與國之間的人權公約。亞洲國家應通過與國內及地區性的非政府組織合作,共同組織一些地區論壇來制定這條公約。公約必須針對亞洲的現實問題,特別是消除阻止人權實現的障礙。同時,公約必須完全與國際規範及國際標準相符。公約對侵犯人權的關注範圍,除國家的行為以外,還應該包括其他群體及企業的行為。必須設立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或法庭去執行這條公約,而這個委員會或法庭必須開放給非政府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