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7日星期二

中共的“少数民族”与“民族自治”

中国在宪法中规定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建立了五个自治区和33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还有上千个"民族乡"。这在中国历史上还没有过,是中共建政后的一个"创造"。不过这个创造还是跟苏联学的。发源于近代欧洲的"民族自决"理论,被列宁主义发扬到了极致:即任何一个群体,只要拥有相互认同的共同的文化特征而自认为是一个民族,它就有权利在其长期居住的一块领地上实行自治,同时,还有权利决定是否建立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苏联宪法确实规定了加盟共和国随时有"退出"苏联的权利。这种意识形态上的激进和国家制度安排,与多民族大国的政治统一格格不入,结果只能是说一套做一套。苏联各加盟共和国从来就没有"自治"过,更别提"退出"了。

  很不幸的是中共领袖根本无暇考虑民族问题,只能跟在苏联后面亦步亦趋。1928年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宣言中称:"我们只有承认民族的独立权和民族的分离权,也就是承认中国境内所有的民族都能够从中国分离出去,都能够独立并自成一国,那么我们才是真正的共产主义者。"1931年11月7日,中共在江西瑞金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的地域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

  中共建政后,向苏联学习,"识别"甚至人为制造从来就不存在的“少数民族”,中华民国时代的蒙汉满回藏五族被扩大为56个”少数民族“,这项工作直到1986年才算完成。“少数民族”自治区的设置同样是向苏联学习,只不过大一统的历史传统没有让"区"变成"国"罢了。这种突出、强化民族差异的做法,可说是今天所有民族问题的根源。如今没有一个自治区的党委书记是由这个民族的人来担任,也就是说,所谓自治,是汉族党委书记的领导、监督下的"自治"。既然如此不放心,何苦当初给自己挖这么个大陷阱?
  "少数民族自治"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这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如果承认民族自决,就逻辑上包含了"民族独立";二是政治体制,民族自决的路径,只能服从于这个民族多数的意志,也就是说,"自治"只能建立在民主体制上,以该民族公民投票来决定这个民族的领导人和政策。很明显,前者与中共继承的大一统帝国观念不相容;后者与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不相容。

  正因为如此,在目前的中共国家制度和政治体制下,民族问题基本无解。也许,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安排根本就是错的,至少已经被证明是没有出路的。值得认真研究的是美国的做法。美国是个移民国家,或许没有哪个国家的居民的种族、文化背景比美国更复杂。然而美国却实实在在成为了民族的大熔炉。美国没有一个黑人自治州、自治市,黑人已经当了总统。中国实行少数民族自治制度已经半个多世纪,然而现在有谁认为,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或者回族,已经可以担任中共总书记和中国国家主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