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6日星期日

民族分裂事件与中国民族政策思考

(这篇文章有助读者了解大汉族主义对“少数民族“的看法)

新疆事件,令人痛心。国家好,个人才好,子孙后代才好。不希望国家动荡、分裂,乱世人不如狗。十分珍惜我们得来不易的安定局面。面对惨痛的民族分裂事件,痛定思痛,有必要痛思、检讨我们的民族政策,从根源上杜绝民族分裂事件的发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是进行“教育”,是完全没有用处的,是不可能改变他们的思想的。如果没有解决民族分裂的根源问题,在未来,民族分裂事件将有可能此起彼伏,让我们应接不暇,并且一旦国力衰落(任何国家都难免有低潮时期),我们就没有能力解决民族分裂问题,民族分裂就可能成为事实。一定要以此次惨痛的事件为契机,彻底反思、改革我们的民族政策。这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甚至中华存亡的大事。

我认为民族分裂的根源主要有:

一、我们的民族政策需要反思

世界上处理民族关系有两种导向,一种是民族关系政治化,如苏联、南斯拉夫,具体表现为强化各民族意识,设立“自治共和国”、“自治区”;另一种是民族关系文化化,如美国,表现为淡化民族意识,强调国家认同,把民族只视为一种文化现象,把各族各种族融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美利坚民族。这种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我认为,民族自治是苏联、南斯拉夫解体的根本原因,政经危机只是诱因。任何国家都有衰落的时间,为什么苏联、南斯拉夫一遇政经危机就刚好按民族成份解体呢?这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有人说是民族自治做得不够,我认为说“民族自治做得不够”的是因为在头脑里已先入为主的建立了“民族自治必然是正确的”的观念,或者根本就是民族自治的利益既得者,或者是别有用心的。民族自治做得“够”的后果就是加快分裂成独立的民族国家!“民族自治区”天然就是“民族独立国家”的雏型。

民族同罪不同罚的结果是纵容犯罪,助长嚣张气焰,萌发分裂念头。没有民族平等,哪来民族和谐?法律上特殊待遇,处处强调民族身份让我们面对普通的治安犯罪事件也缩手缩脚;民族优惠反而使其生存能力降低;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使其形成自己的小圈子,小圈子融不进大圈子,融不进主体社会,无法在主体社会竞争、活动、经商、就业,造成贫困,萌发怨恨,无所事事,滋生事端。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后果就是把少数民族推向边缘化,而萌发分裂念头,这是十分危险的。民族政策并没有达到照顾少数民族的目的。民族自治造成民族隔阂,加深民族对立,阻止民族融合。民族自治实质是民族隔离、民族分化。民族自治,从道理上分析就是说这个国家不属于这个民族。如果各族属于同一个国家,各族都是这个国家的主人,那为什么还要搞什么自治?少数民族自治,汉族又不自治,那这个是谁的国家?民族自治反而使少数民族认为中国是汉族的国家,自己不属于中国,所以才需要自治。民族自治本身是个带有“大汉族主义”的民族歧视政策,潜意识认为这个只是汉人的国家,是不属于少数民族的,所以才需要另建一个政权给少数民族。如果这个是全民族的国家,还有必要再搞一个自治吗?民族自治政策把少数民族引向了追求“政治独立”的道路,对于中国这个国家的不认同,种下民族分裂的种子。如果外面有个与这个民族同样民族的国家,那么情况更糟,导致国内的这个族的人“身在曹营心在汉”。那是我们国家的灾难。这个“民族自治区”以及户籍、简历表等中的“民族成份”,不断提醒和强化其自身的民族意识;而“少数民族”与“中华民族”采用同一个“民族”的词,当我们宣传中说到实现“民族振兴”、“民族独立”,边疆少数民族想到不是“中华民族振兴”、“中华民族独立”,而是“自己民族振兴”、“自己民族独立”,从而造成严重的分裂误导。民族政策让我们吃力不讨好,左右不是人。民族政策已经走入了一个死胡同。民族政策已经到了需要改革的时候了。民族政策并非只有“民族自治”一条路。

平等,一体化,族群融合才是根本之道。我们应当淡化民族成份,强调国民认同。反观美国,为了防止在就业和其它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种族、族群歧视,美国人的身份证明中没有“种族、族群成分”的内容,人口普查表中的“种族、族群身份”由被调查人自行申报填写,政府在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有意地淡化和模糊各个种族、族群之间的边界,鼓励族际通婚,并以各种方式来促进族群之间的相互融合。没有民族融合,哪来民族和谐?

民族不是永恒不变的,民族融合是历史趋势。正因为民族融合,才造就了我们千年不败,分久弥合的中华,才形成我们主体人群。中华其实是一种文明现象,而不是一种民族现象。中华文明是由各族共同创造的,是各族人民共同的财富,并不是由汉族独享的。汉族,其实是各族的融合体,融合了中华大地上的各族各种族。如果历史上就实行民族自治,那么各族彼此将走得越来越远,就不会有主体人群——民族融合体,也不会有统一的中国,分开就不会统一了。一个统一的主体——民族融合体,是最坚强的,最团结的,是不可战胜的,是符合各族利益的。而民族自治阻止了民族的自我融合。

中国社会本来就跟欧洲社会不同,不是以民族为认同的社会,而是以文化为认同的社会,具有巨大包容性的。才形成了我们伟大的中华。中国人本来是最不在乎什么民族的,只要你认同了这种文化,你就是一家人了,就是平等的,不受歧视的。中国本来没有欧洲那种狭隘的民族概念。这本来是一个非常良好的传统,但我们采用苏联的民族自治制度,引进欧洲的民族概念,反而造成了本来没有的民族分化、民族分裂,制造了巨大的社会裂痕。

近年来学术界对民族问题做了许多有益的探讨研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系主任、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所长马戎教授的文章(马教授是回族,曾在内蒙插队,在美国留学)。他对民族问题研究十分透彻,提出了真知灼见,民族问题的根源和解决办法都在文章里面了。
马教授提出:世界上处理民族关系有“政治化”和“文化化”两种导向。我国实行的苏联模式的“政治化”导向。我国建国后为各“民族”设立的“自治区域”则催生或加强了各族的“领土”意识,以“民族”整体为对象的各项优惠政策也使民众的“民族意识”不断强化。这就是近年来在中国一些地区出现的民族关系问题和民族分裂思潮的国内思想政治基础。这种“民族意识”主要体现在接受了“民族理论”教育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和干部当中,而接受教育较少的普通农牧民对国家和政府的忠诚情感还是十分纯朴的。

马教授提出:有“民族”和“族群”两个词汇,“民族”的对应英文词汇应当为“Nation”,“族群”所对应的英文词汇则是“Ethnic group”(或Ethni city)。当我们同时使用“中华民族”与56个“民族”的提法时,因为前者包含了后者,实际上是把两个层面上的东西用同一个词汇来表述,混淆了两者之间在概念层次上的差别。“Nation”和“Ethnic group”在国外文献中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从这两个英文词汇各自出现的时间和具有的内涵来看,代表着完全不同的人类群体,表现了不同的历史场景中人类社会所具有的不同的认同形式。“民族”(Nation)与17世纪出现于西欧的“民族主义”和“民族自决”政治运动相联系,“族群”(Ethnic group)这个词汇则出现于20世纪并在美国使用较多,用于表示多族群国家内部具有不同发展历史、不同文化传统(包括语言、宗教等)甚至不同体质特征但并保持内部认同的群体,这些族群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被归类于这些社会中的“亚文化群体”。当我们讲到中国的56个“民族”和地方“民族主义”并把这些词汇译成英文的Nationalities以及Nationalism时,国外的读者从这些英文词汇中很容易联想为有权利实行“民族自决”并建立“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某种政治实体和分裂主义运动,从而在国际社会造成严重误导。

马教授分析:

1、民族关系“政治化”阻碍民族交往与民族融合,强化其“民族意识”,催发“民族自决”、“民族独立”愿望,成为民族分裂运动的思想基础,并成为国外干涉我国的借口。

政府正式确认每个公民的“族群”身份,这一做法就是把“族群”和“族群边界”制度化,使之成为一个正式制度,任何跨越这个身份的行为(一个公民改变自己“族群身份”)都必须得到政府的认可,需要经过一个正式的官方审批手续。这种安排对族群成员之间的相互交往与族群融合,无疑制造了制度性障碍。族群边界的“清晰化”和个体“族群身份”的固定化,使得族群边界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而当族群身份与某些优惠政策或歧视政策相关联时,族群边界就进一步成为政治问题。

族群关系的制度化可能会出现“正”和“负”两种作用,优待弱势族群的政策可能会改善族群分层(族群间在教育、职业、收入等方面的结构性差异)的状况,歧视弱势族群的政策则可能会强化族群分层。尽管“制度化”政策强化了族群意识,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内和一定的条件下,优待政策可以缓解因此而带来的族群隔阂与矛盾。但是优待政策既不会淡化族群意识,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化解与平衡因制度化造成的族群意识的加强,所以优待政策带来的局面会是增进族群合作,缓和族群冲突,但是无法真正推进族群融合。前苏联把族群问题“政治化”和族群关系“制度化”,实施了大量优待少数族群的政策,明显地改善了族群分层状况,缩小了各族群之间在社会、经济、教育、福利发展方面的差距,一度形成了族群合作的局面,但是族群意识并没有弱化,而且在“制度化”的基础上通过“联盟制”反而强化了族群的政治意识。一旦国内外政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强化了的族群政治意识就会转变为“民族主义”运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族群与地域正式挂起钩来,使各个少数族群获得了某种独立的政治身份、政治权力和“自治地域”,确保了“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自治地区内当家做主”,确保了在行政体制、干部任命、财政管理、经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等各个方面少数族群可以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优惠政策下得到较快发展。但是在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推行的过程中,当我们以族群为单位强调政治上的“民族平等”而不是“公民平等”时,当我们以族群为单位从制度上保障少数族群各项政治权利时,也不可避免地把我国的族群问题“政治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一些族群向加强其“民族意识”的方向发展。

中国政府采取族群问题“制度化”的措施,除了意识形态因素和50年代苏联的影响外,其它外部势力也发挥了一定作用。少数民族问题始终是西方国家批评其它国家的核心议题。面对西方舆论批评和外交压力,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政府也在努力提高本国少数族群的“政治地位”并使他们得到更多的政治权力,而这些措施将有意或无意地使本国的族群问题“政治化”。这些国家的政府期望通过这些做法来平息或缓和西方国家的批评,但是其结果最多不过暂时缓和了外部的批评,而少数族群在新的政治基础上会不断提出新的政治要求(笔者注:步步进逼,直至建立独立民族国家),而且这些要求也将毫无例外地将得到西方国家的全力支持。这些国家的政府在本国族群问题上所做出的政治让步非但没有缓解国内的族群问题,反而使随后的“民族分裂运动”具有了更坚实的基础。

2、民族关系“政治化”使少数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同非常脆弱。

在汉人的头脑里“,中国人”“、中国公民”的身份意识是自然而然的,是他们群体意识体系中属于核心层面的关键认同。但是我国的其它族群(如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朝鲜族等)是否都具有同样的对于“中华民族”的认同意识呢?在这些族群的广大民众当中,在“中国人”和自己族群这两个层面的认同意识方面,哪个层面的认同更为核心和更加重要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与研究才能确定,而不能靠“想当然”。同时,民众中的认同意识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加以引导和改变的,如1997年回归以后香港人对于“中国”的认同意识即在不断加强。人们的族群意识和认同格局依环境和各类影响因素处在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之中。

如果我们承认有些族群在对“中国人”、“中华民族”的认同上与汉族之间存在着差别,确实存在着有些人在意识中把对本族群的认同置于对“中华民族”认同之上的现象,我们就需要注意在少数族群成员当中培养与加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意识。由于汉人通常把对“中华民族”的认同看作是不言而喻的,所以以汉族为主体的政府部门在重视落实少数族群政策的同时很容易强调少数族群的“自我认同”而忽视对他们进行“中华民族”认同意识的培养与巩固。这样,政府在落实“民族政策”、宣传“少数民族权益”的同时,很容易在客观上淡化了原来就比较淡漠与脆弱的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意识,造成“矫枉过正”的偏差。

在建立和巩固以“民族—国家”为单元的“国民认同”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两种偏差。

第一种偏差,是强调某一个意识形态的重要性,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各族群之间共同的“国民认同”,忽视本国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共同文化方面的认同基础。这样,在意识形态出现变化、政治结构出现松动时,各个族群原有的以本族文化(语言、宗教等)为基础的“族群认同”就会发展成为以建立独立“民族—国家”为目的的“民族主义运动”。这就是前苏联在民族问题上的教训之一。

第二种偏差,是想当然地把“国民认同”视为已经存在并且具有“牢不可破”的共同基础,因而为了协调和改善各个族群之间的关系而片面强调发扬(少数)“族群”的传统文化、强调保护(少数)“族群”的政治与经济权益、强调和维护(少数)“族群”的人口边界和传统居住地,把“族群”问题政治化和制度化,但是同时却忽视了在各少数族群民众、知识分子与官员中对“国民认同”的培养与巩固。这第二种偏差是前苏联在民族问题上的教训之二。

马教授分析:

各国在处理民族关系实行“文化化”的成功经验

1、美国

美国是一个由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组成的新兴国家,在“政治一体、文化多元”的框架下,在这些具有不同种族、族群背景和不同语言宗教文化传统的公民们中逐步建立了新的“国民认同”。在今天,尽管历史遗留下来的种族偏见和歧视仍然存在,有时也会发生种族矛盾和族群冲突,但是国家的统一自“南北战争”后从未受到真正的威胁。考虑到历史上实行的黑人奴隶制和对土著印第安人、华裔等的种族歧视使得美国族群关系的先天基础很差,我们应当承认美国自“民权运动”以来在协调种族关系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功。

在一些工业化的现代社会特别是移民国家中,“民族”(Nation)越来越显示出作为一个稳定的政治实体的特征,相比之下,“族群”(Ethnic groups)则逐渐淡化了政治色彩。随着族群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和相互通婚,各族群成员之间的界限也在模糊化,有部分成员处于被其它族群同化的过程中。所有族群的成员都被视作平等的国家公民。对于少数族群成员作为国家公民所应当拥有的各项权利,政府从“公民”这一角度予以保障,针对每个成员的具体情况采取个案处理的形式,尽可能不把他们视为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政治群体。对于一些少数族群成员在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不利状况(如英语水平差或教育程度低),美国主要不是通过政府政策来保护其群体的“政治权益”,而是通过民间和半民间的社会福利项目来对需要帮助的个人或小群体(而不是“族群”)予以救助和支持。这就使与族群相关的各种问题主要以个体成员和个案的社会问题为形式表现出来,而不表现为以整体族群为单位的政治问题。

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和主流社会一直实行着把族群问题“文化化”的政策导向,但并不采取行政强迫手段来推动文化同化。强迫同化实质上是族群“政治化”的另一种表现。在政治一体化的同时,美国政府和主流社会极力引导人们把族群差异、宗教差异看作是“多元文化社会”中的“文化差异”。

考虑到社会中的族群差别将长期存在,美国学术界在20世纪中叶提出了“文化多元主义”的目标,努力把族群问题向“亚文化群体”的方向上引导,具体做法有三条;第一是坚持国家在政治法律的一体和主流文化的普遍性(英语、基督教文化);第二是允许各少数族群保留自己的部分传统文化;第三,为了防止在就业和其它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种族、族群歧视,美国人的身份证明中没有“种族、族群成分”的内容,人口普查表中的“种族、族群身份”由被调查人自行申报填写,政府在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有意地淡化和模糊各个种族、族群之间的边界,鼓励族际通婚,并以各种方式来促进族群之间的相互融合。

近半个世纪以来,美国在讨论与处理种族、族群关系时十分强调“文化多元主义”。同时,“文化多元”首先并不意味着各族群在政治、地域上实行任何形式的“割据”而危害国家的统一,美国的“文化多元”之上有十分强大的“政治一体”,各州和联邦都是很强的政治实体。美国虽然允许成立以某个族群为基础的、不具有排他性的文化团体,但绝不允许建立在种族、族群方面具有排他性并具有“自治倾向”的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同时美国政府和美国社会非常重视各种族、各族群的“政治一体化”,只是在讨论族群问题时不公开这样提而已。即使是在经济发达、军事强大的美国,处在社会底层的一些少数族群(黑人、土著印第安人)及其组织依然存在着“民族自治”并建立独立国家的倾向,这种倾向当然会受到美国政府的严密监控与全力压制。

美国不仅仅坚持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统一,实际上在文化层面上也存在着强有力的“一体化”措施,如正式的公共语言是英语,在作为“文化”最核心内容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方面必须追随美国的主流社会。事实上这些少数族群成员如不会讲英语,在美国就寸步难行,不接受美国的基督教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在美国社会里与其它人和各种政府机构打交道就十分困难,更谈不上就业和发展。所以,“文化多元主义”并没有保留真正独立的“文化群体”,只是允许在接受“美国共同文化”的前提下保留了原有传统文化某些特点的各“亚文化群体”的存在。如果允许发展有族群背景、真正具有自治倾向的“文化群体”,有可能最终会危害美国的政治统一,这是美国政府和政治家们所不可能接受的。

简而言之,美国政府这些年来在处理国内种族、族群问题上的基本政策和指导思想就是把各少数种族和族群引导成多元社会中的“亚文化群体”,即把这些族群“文化化”和“去政治化”。

2、印度

印度在沦为英国殖民地之前存在无数个大小不同、彼此独立的土邦,是英国殖民政府把这些土邦组合到了一个政治架构之中。基于这样的历史背景,印度政府自独立后就积极致力于在全体国民中发展“印度人”的共同认同,从历史文献和文化传统中努力缔造一个可以凝聚各个族群、各个宗教群体的“印度的共同文化”,以避免第一种偏差。所以尽管印度存在多种宗教(印度教、伊斯兰教、锡克教、耆那教、基督教等)、多种语言(但都以英语为族际共同语)、多个族群(孟加拉国人、泰米尔人、旁遮普人、比哈尔人等)、多种政治上的意识形态(现在仍有三个邦由印度共产党执政)以及根深蒂固的种姓问题,印度各族民众逐步把“印度”看作是一个具有共同文化和历史的共同体,各个群体在文化传统上是密不可分的,而印度的电影业在建立这一创建新的文化—历史共同体的努力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印度政府积极克服第二种偏差,在尊重各种宗教和族群平等权利的同时,竭力建立全体印度人的“国民”意识,明确地把国民意识置于各个族群、宗教群体之上,极力淡化族群意识。现在虽然印度各地仍然存在各种因族群文化差异、宗教差异、语言差异以及地方利益差异和意识形态差异等带来的各种矛盾,出现过政治领导人被刺杀的恶性事件,但是没有出现真正威胁印度统一的民族分裂主义运动。在族群关系上努力克服这两种偏差,可以说是印度建国以后重要的成功经验。

马教授建议:对我国民族关系实行“文化化导向”,即有意识地引导民众把群体之间的各种差异(语言、宗教等)主要视为“文化差异”,把群体边界“模糊化”,努力淡化各群体的“民族意识”,同时积极强化“公民—国民意识”。在思考群体之间的和谐与冲突时,采取的是把民族关系“文化化”的思路,具体做法就是努力在全体国民中构建一个核心认同,即让所有的人最看重的是自己的国家公民的身份,而把族群身份、种族身份、宗教信仰淡化为“文化特点”,是次要的、非核心的、不关键的。这样把主要的认同问题解决了,矛盾就成了内部矛盾,成为国家内部公民个人之间的利益问题,也就可以在内部来协调解决。

根据把中国的民族分界、民族身份“文化化”的思路,建议保留“中华民族”的概念,并在这一概念下重新开始“中华民族”的“民族构建”,以“中华民族”为核心认同建立一个全体中国人的“民族国家”,同时把56个“民族”改称“族群”(简称××族),在这样的概念框架下强化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逐步淡化目前各“民族”的“民族”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共同凝聚起来,以一个民族即中华民族来面对和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

中国传统中把少数族群“文化化”的成功思路,没有被我们继承下来,却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这种历史错位的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中国人应当从祖先们几千年处理族群关系的传统中吸取宝贵经验,也应当借鉴美国、印度、前苏联等处理本国种族、族群问题的策略与经验教训,把建国以来在族群问题上的“政治化”趋势改变为“文化化”的新方向,把少数族群问题逐步“去政治化”。在“民族(国民)认同”和“族群认同”这两个层面中,应当强化民族(国民)意识,逐步淡化族群意识。把我国的56个“民族”改称为“族群”的建议,就是在这样一个大思路下提出来的。

我们今天在思考中华民族族群关系的“多元一体”格局时,可以参考中国的历史传统和西方国家的体制与处理族群关系的思路,进一步把费孝通教授提出的“多元一体”具体化为“政治一体”和“文化多元”两个层面的结合,在这样一个大框架下来思考中国的族群关系问题。如果接受这样的一个整体性框架,我们的许多观念和做法也就需要进行反思和逐步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思考少数族群的有关问题时,应逐步把它们更看成是“文化群体”而逐步减少它们作为“政治群体”的色彩。族群“去政治化”的思路应当在21世纪引起国人更多的思考,也有可能在未来把中国的族群关系引导到一个新的方向。

二、民族分裂第二种根源——国外势力利用宗教灌注分裂思想

据了解,很多维族儿童从小接受的不是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而被送进一些有严重分裂主义思想的阿訇所私自开设的经堂。一些维族孩子从小接受的不是爱祖国、爱共产党的思想,而是被灌输这样的观念:长大后不反对汉族人,死了以后“胡大”不收。许多清真寺里的阿訇在念“三反”经。这已经不是宗教问题了,而是民族分裂问题,我们要坚持制止,坚持取缔,决不能手弱,不要怕国外的反对,我们分裂动乱才是他们最高兴的。

还有一点,新疆一昧对西边开放,是不是引进了更多的分裂?对西开放,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我们得到了什么?是不是该实行有限开放?未开放前,是不是没有那么多的分裂思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