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2日星期四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批准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终止办学的决定

南蒙古观察
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

你校递交的《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向上级部门递交的申请书》(译文)已于2009年3月3日收悉。我局接此申请后,局领导多次同你校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巴图张嘎谈话,核实你校的办学困难,并于3月11日派出调查组赴你校调查了解有关问题,获知遇到了教学用地购置纠纷和办学经费不足等困难。自3月11日至5月25日,市教育局一直协调解决你校与东胜区人民政府因划拨教学用地引起的纠纷以及你校是否终止办学等问题。但你校校长巴图张嘎始终不积极主动配合,特别是对市教育局介入协调解决教学用地纠纷一事,持有抵触情绪。市教育局于5月22日印发了《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鄂教发〔2009〕23号),决定于5月26日至28日对全市民办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进行评估。但当评估组根据工作安排,于5月26日上午前往你校评估时,因你校于5月25日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放假,致使无法对你校进行评估。此后,市教育局一直无法与你校校长巴图张嘎协调解决你校办学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应当终止”和《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章程》第五条“学校创办后,不得自行终止。如遇特殊情况要终止的,必须上报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终止”的规定,市教育局在接到你校请求终止办学的申请后,可以及时批准终止办学。但鉴于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方针政策的实际,市教育局故未及时下达批准终止办学的决定。正当市教育局积极协调解决纠纷之际,你校却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提前放假,自行终止办学,实为因未达成解决教学用地纠纷协议,在学校运转正常的情况下,不顾受教育者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主观上故意停止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市教育局于8月17日吊销了你校编号为“教民1527013050011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终止了2009年秋季招生。市教育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将你校原有学生安置到鄂尔多斯市卫生学校继续就学。

为妥善解决你校办学问题,市教育局于8月25日在《鄂尔多斯日报》用蒙汉两种文字刊登《通告》,要求你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巴图张嘎务于2009年9月15日前与市教育局取得联系,解决你校办学问题。但是,巴图张嘎至今未与市教育局商讨解决学校办学问题。

根据以上情况,视为你校坚持终止办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准你校终止办学。自发文之日起,注销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办学资格,所有印章作废,请于三日内将印章交回市教育局,同时请务于三日内到相关部门注销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等证件。关于你校债权债务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的规定,由你校自行清产核资,解决学校的债权债务等问题。
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

http://www.smhric.org/Chino_2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