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6日星期二

清朝时期蒙古族地区的行政建置和盟旗制度

清朝统一漠南,喀尔喀和漠西三大蒙古各部后,在政治和军事上对蒙古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实行盟旗制度和军府制度。它一方面采取联盟政策,充分利用蒙古的力量来为其统一中国和巩固统治服务,清政府设立理藩院 ,专门处理对蒙古(包括新疆、西藏)的事务,负责制·订和研究贯彻对蒙古的政策;另方面,又采取防御和削弱蒙古力量政策,把蒙古族列入以满族统治阶级为核心的政治行政体制,建立直辖中央的军事机构。在蒙古地区,清政府直接派遣将军、都统和大臣等官吏,进行监督和行政控制。在漠南蒙古、漠北蒙古、漠西蒙古相继设立将军、都统(副都统)、总管、大臣,用以加强对蒙古的统治。这些官吏大多是满人,一般都是·皇亲国戚,少数为蒙古人。他们有很大权力,所有蒙古贵族都要受其节制和调遣。清朝在漠南除盛京将军,黑龙江将军、吉林将军直控今哲里木蒙古地区外,设有绥远城将军、热河都统、察哈尔都统、呼伦贝尔副都统、安北将军、左卫将军等,在喀尔喀蒙古地区设有定边左副将军(或称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库伦办事大臣,其下又按需要设有多名都督、副将军和参事等职务。在青海设西宁办事大臣。在宁夏、陕甘地区有宁夏大臣直控阿拉善蒙古,设陕甘总督直控额济纳蒙古。清朝在新疆设伊犁将军,其下设乌鲁木齐都统、塔尔巴哈台和喀什噶尔参赞大臣与领队大臣等等。

清朝为进一步削弱蒙古力量,加强对蒙古人民的直接统治,在广大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盟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封爵、编佐、置旗、设盟、置官等几个方面,基本上是在蒙古原有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其性质已有了变化。旗本是蒙古鄂拓克中一种军事组织形式,后成为蒙古封建主政权组织,清朝利用此形式,一方面作为清朝赏赐给蒙古贵族的封建领地,另方面,又是清政府在蒙古地区设置的相当于县级的行政区域单位,直接为清朝统治蒙古服务。

清朝对蒙古各部进行编旗,小部落合为一旗,大部落分为数旗。各旗互不统属。每旗设札萨克 (旗长)一人管理旗务。旗下基层组织为佐、凡年满18岁至60岁者要编入册。每150人编为一佐。喇嘛可免入册。平时三分之一牧民要服役;三分之二牧民搞生产。佐的头领称佐领,主要负责差役调遣工作。札萨克为世袭制,其下官员设协理台吉、章京、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官职,分工管理旗内的军事、司法、行政、土地等。旗的上层组织为盟,盟设盟长和副盟长各一人,从各旗的札萨克中产生,由理藩院奏报清政府任命。盟长的主要职责为会同各旗礼萨克处理大事务,接受上诉和会审案件,检阅各旗军事力量。

清政府在内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过程中,除将察哈尔部编为直属于清政府的八旗外,于24部中,共建立49旗 ,6个盟,其名称为:科尔沁部6旗,札责特部1旗,杜尔伯特1旗,郭尔罗斯2旗,属哲里木盟;敖汉旗,奈曼旗,巴林部2旗,札鲁特部2旗,阿鲁科尔沁部1旗,翁牛特2旗,克什克腾部1旗,喀尔喀左翼旗,属昭乌达盟;喀喇沁部3旗,土默特部2旗,属卓索图盟;乌珠穆沁部2旗,浩齐特部2旗,苏尼特部2旗,阿巴噶部2旗,阿巴哈勒尔部2旗,茂明安部1旗,乌拉特部3旗,喀尔喀右翼部1旗,属乌兰察布盟;鄂尔多斯部7旗。属伊克昭盟。

外蒙古喀尔喀蒙古附清后,在康熙、雍正年间曾数度编为盟旗制。
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在外蒙地区,将喀尔喀蒙古及西蒙古诸部正式编制,计:土谢图汗部20旗,属汗阿林部;三音诺颜部22旗,厄鲁特2旗,属齐齐尔巴克盟;车臣汗部23旗,属克鲁伦巴尔和屯盟;札萨克图汗部18旗及辉特部1旗,属札克必拉色钦比都哩雅诺尔盟。
1725年 (雍正三年),青海蒙古正式编旗共置西蒙古和硕特、绰罗斯、辉特、土尔扈特等部28旗,喀尔喀部及诺门罕1旗,为1盟,由西宁办事大臣兼任盟长。

1771年 (乾隆三十六年),原先迁往中亚伏尔加河流域的土尔扈特部,在其首领渥巴锡的率领下,回归祖国故土伊犁河流域,受到清政府的热情接待,把他们安置在今新疆天山南北,并编旗设盟:在今新疆巴音格楞蒙古族自治州境内的旧土尔扈特部4旗,为南路乌纳思索珠克图盟;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境内的3旗,为北烙乌纳恩索珠克盟;今乌苏县境内的2旗,为东路乌讷恩素珠克盟;今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州境内的1旗,为西路乌讷恩素珠克盟。此外,新土尔扈特2旗,为青塞特奇勒图盟;和硕特3旗,为巴图塞特奇勒图盟。

在西套蒙古地区也建立了旗制。阿拉善地区和硕特蒙古,于康熙年间建立札萨克旗;额济纳地区亦建立了札萨克旗,皆不设盟。乾隆年间,杜尔伯特三策凌率部南附清朝后,于 1754年(乾隆十九年),建左翼1旗,辉特1旗,为赛因济雅哈图左翼盟;又建右翼3旗,辉特1旗,为赛因济雅哈图右翼盟。

蒙古族地区盟旗制度的建立,是清朝政府在政治上的一大改革,较之我国历史上某些强大的封建王朝,对各民族地区所实行的羁摩政策,有很大的不同。历史上,中原王朝政府往往在民族地区建立都督府州,表面上隶属于中原王朝,实际上,中原王朝大多并未进行直接统治,而是委派本民族的头领为都督来统治,没有改变民族地区原有的政权机构、组织形式和政治制度,对其内部事务不加干预,仍由本民族的各级酋长来统治,实际上保留着原有民族政权独立或半独立的状况。

清政府在广大的内外蒙古和甘、宁、青、新疆、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后,由清政府派遣官吏到民族地区进行管理,建立直属于清政府各级行政组织,蒙古地区原有的民族政权组织形式和政治行政制度不再存在,而完全纳入了清政府政治体制之内,从而,把北方民族地区的政治和清政府进一步联成一体,同时使边疆各民族和内地各民族人民也进一步联成一体,加强了各民族人民密切的经济联系,形成更加牢固的统一整体,为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最后形成,为我国疆域的最后奠定,各民族经济的共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没有评论 :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