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7日星期二

蒙古帝国法律 札撒大典

札撒大典 是成吉思汗时期实行的成文法典。札撒,意为“法度”、“军令”。蒙古各部统一后,成吉思汗重新确定关于治理国家、训练军队、整顿社会秩序的种种“训言”和以前的“札撒”,并命令将此类“训言”和“札撒”用畏几儿字写在卷帜上,是为《札撒大典》。该部法典已失,但在成吉思汗、窝阔台、蒙哥以至元朝时期,一直是蒙古族所遵行的重要法典,并主要在蒙古地区实行。法典内容包括政治、军事、行政、刑事、民事、贸易、社会秩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元史·太宗纪》:“大札撒,华言大法令也。”元代奉为祖宗大法。新帝即位,必隆重宣读。大札撒原文已佚,散见于《世界征服者史》、《史集》、《埃及志》等书。

据《元朝秘史》等记载,成吉思汗在征战过程中,为了加强战斗力,曾在各种不同场合相继颁布过若干“札撒”,如1202年在与塔塔儿部交战之前,就“号令诸军,若战胜时,不许贪财;既定之后,均分;若军马退动至原排阵处,再要翻回力战;若至原排阵处,不翻回者斩”。1203年,在战胜克烈部王罕后于帖麦该川大猎时,又举行大聚会,“订立完善和严峻的法令”。

1204年征服乃蛮时,令整治军马,宣布违反札撤的人,要处以死刑。1206年各部实现统一后,又将原有习惯法及成吉思汗本人关于治理国家、训练军队、整顿社会秩序的各种“训言”和“号令”,作为处理国家事务的依据,并载入青册。

1219年(金兴定三年),成吉思汗在亲征花剌子模前,又召集一次大会,对“(自己的)领导规则、律令和古代习惯重新作了规定”,并将这些规定记于卷秩上,名之为“札撒大典”(俗称“大札撒”),保存于为首宗王的库藏中。后“每当为首宗王登基,大军调动、或诸王会集(共商)国事和朝政”,“就把这些卷秩拿出来,仿照上面的话行事”。

《大札撒》虽已失传,但从有关记述中,仍可看到其中某些条款的内容。例如,那颜们除君主外不得投托他人,违者处死;擅离职守者亦处死;构乱皇室,挑拨是非,助此反彼者死;发现及收留逃奴而不交还其主者死;盗人马畜,除归还原马外,应赔偿同样的马九匹;如不能赔偿,即以其子女作抵押;若无子女,则将本人处死;“其犯寇者杀之,没其妻子畜产以入受寇之家”等等,就是例证。有些习惯、禁忌,也被收入“大札撤”中。

“大札撤”对新建立的蒙古国家政权的巩固,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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